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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开放大学委员会校内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日期:2023-01-03 来源: 作者:

中共河北开放大学委员会

校内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内监督,做好校内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参照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省委有关部委、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9〕3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巡察工作(以下简称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贯彻党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持党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强化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建设有特色、高水平新型开放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委领导、分工负责,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惩防并举、防微杜渐,廉洁高效等原则。

第四条 巡察对象为校内各处级单位(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对象。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五条巡察工作要牢牢把握政治巡察职能定位,紧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职责,紧盯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开展巡察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校党委承担校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学校党政办公室(审计处)、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宣传统战部、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巡察工作。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巡视办工作人员可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九条每次巡察工作前组成巡察组。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巡察组成员从相关处室和单位抽调配备。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遵规守纪、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等基本条件。

第十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制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协调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巡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统筹、协调和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五)建立健全巡察相关制度,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巡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党委巡察工作安排,深入被巡察单位,执行巡察任务,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

(二)巡察结束后,撰写巡察报告,拟定巡察反馈意见建议稿;

(三)做好巡察档案整理并向巡察办进行移交;

(四)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五)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并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六)承担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政治建设方面。被巡察党组织领悟“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情况,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方面。被巡察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情况,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的情况;

(三)党的组织建设方面。被巡察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情况,所属各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情况,发展党员情况;

(四)党的作风建设方面。被巡察党组织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是否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五)党的纪律建设方面。被巡察党组织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方面。被巡察党组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情况,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七)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常规巡察原则上在处级干部一届任期内对所有单位(部门)至少巡察一次,每年根据情况分类组织;专项巡察主要是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或管理问题突出、教职工意见较多的单位(部门)进行。专项巡察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察办收集整理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制定巡察实施方案,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二)明确巡察要求,通报巡察任务和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巡察,巡察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巡察办汇总巡察问题,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反馈整改意见。

(四)被巡察单位(部门)按照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明确任务清单、落实整改责任,并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巡察办。被巡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巡察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主要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六)巡察工作的报批和备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是被巡察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个别谈话。主要与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任务需要,可与单位(部门)教职工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三)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四)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并可进行初步核实工作。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七)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巡察组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巡察组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进行“回头看”,或再次进驻单位(部门)督导整改。

第十九条资料归档。巡察工作组负责收集和整理巡察工作的有关资料,在整个巡察工作结束后及时移交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和反映问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组开展工作。干部群众有义务向巡察工作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于单位(部门)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结果作为单位(部门)年度评先评优、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年度综合考评工作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