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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开放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3-01-03 来源: 作者:

中共河北开放大学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推进省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纪办发〔201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通知》(冀纪办〔2022〕1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学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体制改革决策部署,聚焦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根本任务,围绕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自觉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针对影响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问题,推进理念、机制、工作、方法创新,强化改革任务、政策、效果集成,推动健全完善监督体系,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体制机制,加强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建设,更好的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纪律保障。

进一步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

全面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服从省纪委对口监督检查室的领导,加强信息沟通、重要事项督办、集中分析重点问题线索、定期研判政治生态等机制,接受工作指导、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健全“室组地校”联动监督、联合审查调查制度机制,探索协作单元运行机制,提升派驻监督工作质效。同时学校纪委接受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推动专项治理,落实对学校党委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

三、进一步明确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职责和监督工作重点

主要职责

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根据授权认真履行监察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主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1.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部巡查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建设。

2.强化监督第一职责,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督促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落到实处;强化日常监督,抓住“关键少数”,推动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3.加大对学校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安全,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

4.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违反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归予以处置。

5.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的学校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以及本校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向有权作出问责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6.加强对学校下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进一步落实“两为主”,把管党治党压力传导到基层。

7.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坚决防止“灯下黑”。

8.完成省纪委监委交办、督办的有关工作。

(二)工作权限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1.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学校党委的有关会议,可以视议题情况列席校长办公会,列席学术委员会以及研究决定学校改革稳定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其他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有关会议。

2.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学校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就学校党委管理人员考察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3.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学校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涉嫌职务犯罪的,依照权限、程序、规定处置。

4.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可以使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5.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查办学校党委管理重要人员案件和案情重大复杂的其他案件,必须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对学校党委管理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必须事先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6.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有权采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根据省监委授权行使其他监察权限。

(三)监督工作重点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第一职责,突出监督工作重点。

1.增强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把政治监督要求贯穿监督全过程。重点监督学校传达学习、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教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根本立场,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情况;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等情况;弘扬自我革命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落实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选人用人规定,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以良好政治生态涵养良好教书育人环境等情况。

2.加强对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以及各部门正职的监督,推动各级正职和领导班子严格自律、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及时向学校领导人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情况,推动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加强师德师风和校风学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学校党委动态综合分析高校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建立与学校党委定期沟通、重要情况通报、联合监督等机制,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经常与高校党委书记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沟通问题线索情况,督促完善、执行制度。

4.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了解掌握学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等,发现学校领导人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向本人提出,进行教育提醒。

5.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信访举报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或向有关党组织通报。要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的问题一体进行审查调查,做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错罚相当、罚其当罚。

6.认真履行协助职责,对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要求,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传达,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建议,对日常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普遍性、共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学校党委开展专项治理和建章立制。对全面从严治党年度工作和重大专项任务,要协助党委细化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时限和目标要求。要协助党委对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严肃问责。

四、进一步加强学校纪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按照省纪委《关于推进省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纪办发〔201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通知》(冀纪办〔2022〕13号)要求,在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努力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规范机构设置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委员的构成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数量为7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专职纪检干部中的纪委委员名额,充分发挥纪委委员的作用。学校纪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各党(总)支部应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纪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履行纪检工作职责。在学校编制数额内,配备5名专职纪检干部(不含学校纪委书记)。专职纪检干部应注重从政治强、懂专业、善监督、敢担当、作风正的干部中选拔。

配强领导班子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选拔忠诚干净担当、领导经验丰富、驾驭能力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学校纪检部门领导班子中,重点选好配强纪委副书记。纪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参照《本科院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冀办发〔2015〕47号)执行。

(三)加强干部交流、管理、培训与考核

学校纪委副书记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超过两个任期或者10年的,必须交流。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干部与党建、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人员之间的轮岗交流。副书记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务任免后,要于1个月内将干部任免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报省纪委监委组织部。

加强纪检干部纪检业务培训,特别是信访举报、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方面的内容,着力提升政策水平和执纪能力。

纪检监察室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单独进行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后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关心关爱纪检监察干部,对因工作调整或年龄、健康等原因退出纪检监察岗位的干部,学校党委要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进行妥善安排。

(四)强化纪律约束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底线思维,教育引导干部始终坚守“戒慎恐惧”,做到精益求精、戒粗枝大叶,谦虚谨慎、戒骄傲自满,如履薄冰、戒任性而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带头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做到慎独、慎言、慎行、慎权。

五、健全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一)深入推进“三转”

学校纪委要把握好职能定位,督促落实“两个责任”,强化“再监督、再检查”职能,进一步变“一线参与”为“监督推动”。把更多精力放在督促有关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责上,把监督重点转变到对学校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上来、转变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上来、转变到对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上来。纪委书记、副书记专司纪检工作,不兼任其他领导职务、不分管临时性工作。纪检干部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纪检工作无关的工作。

(二)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学校反腐败工作协调机构,由纪委书记牵头,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学校纪委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纪委办公会、工作例会、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定期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工作等制度规定,完善信访举报、纪律审查、案件审理、党风政风监督等工作制度,建立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确保纪检工作有章可循。

(三)规范执行审查制度

全面落实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贯彻《河北省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学校纪委处置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告范围、报告形式和处置机制,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强化上级纪检组织的知情权、领导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要严肃问责。

六、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学校党委要结合工作实际,把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督检查、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积极支持学校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学校纪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基本的交通及通信保障,并根据具体情况不断改善。学校纪委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予以保障。学校专职纪检干部参照《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享受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