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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河北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2-04-29 来源: 作者:

中共河北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

  1.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自身建设,发挥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和规范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推动决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研究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向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研究讨论对党员开展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讨论审议校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专项工作部署等重要文件,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和提请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讨论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以及纪委书记、副书记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纪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纪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商定。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各位委员,以便做好会议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在会前充分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建议后,再提交全委会议定。

    第十三条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会后,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向缺席委员通报会议情况,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做好会议相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签到、会议纪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会议议题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不研究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六条议题施行一事一议。如与会委员意见基本一致,可口头表决;如经充分讨论仍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在重大或重要问题上存有分歧,且正反双方人数接近时,除时间性较强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研究协商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议定。

    第十七条会议议定的事项,依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则按照公开范围公开。

    第十八条讨论议定有关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或其直系亲属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追究责任。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条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校纪检监察室具体承办或督导落实,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会议讨论议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纪委委员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报请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的,必须经报批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冀电大党字﹝201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