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什么?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
2.什么是四个意识?
2016年1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公开提出“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关于“四个意识”, 在1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新闻稿中是这样表述的:“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关键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只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使我们党更加团结统一、坚强有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从“只有……才能……”的表述不难看出,“四个意识”是有的放矢的,它从巩固和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出发,绘制了如何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样一条路径。
3.什么是四个自信?
四个自信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四个自信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提出的,也是对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三个自信”的拓展和完善,它们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
道路自信是对发展方向和未来命运的自信。
理论自信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真理性的自信。
制度自信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制度优势的自信。
文化自信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先进性的自信。
4.什么是两个维护?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5.什么是四种形态?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严明党的纪律,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重新进行了定义。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6.什么是四个服从?
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的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它的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
“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
一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已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二是少数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个成员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党组织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是下级组织必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四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7.四风指的是什么?
“四风”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是由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6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在形式主义方面,群众反映最突出的是追求形式、不重实效,图虚名、务虚功、工作不抓落实。在官僚主义方面,群众最不满意的是办事推诿扯皮多,效率低下,不作为、不负责任。在享乐主义方面,基层和群众反映最多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安于现状、贪图安逸,缺乏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在奢靡之风方面,主要是条件好了,许多方面做过头,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反对形式主义要着重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反对官僚主义要着重解决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的问题;反对享乐主义要着重克服及时行乐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奢靡之风要着重狠刹挥霍享乐和骄奢淫逸不良风气。
8.什么是三严三实?
2014年3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参加审议时,关于推进作风建设的讲话中,提到“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重要论述,称为“三严三实”讲话。
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
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
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
2015年4月10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2015年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出安排。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抓住“关键少数”,坚持“三严三实”,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9.什么是三重一大?
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提出:“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2010年6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五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0.三公经费指什么?
三公经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消费,是当前公共行政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于2013年10月29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该条例对“三公经费”、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作出了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它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对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11.什么是六大纪律?
2015年10月,党中央新修订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12.如何理解两个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问责主业。
13.什么是一岗双责?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是指党员干部在做经济建设、履行本职岗位应有的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所在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具体讲,“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4.六项禁令指什么?
中纪委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六个严禁”,即“六项禁令”: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允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15.习总书记指出的“七个有之”是什么?
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
16.什么是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出台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17.什么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18.党内监督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19.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义务有哪些?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20.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如何决定重要事项?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21.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必须要坚持什么原则?
必须要坚持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22.党的规矩包括哪些方面?
党的规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23.什么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0]19号文颁布施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4.一案双查指什么?
“一案双查”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比如,2014年初广西永福县违规给领导干部发放考核奖金,除了县委书记被党内严重警告并被免职之外,县纪委书记由于没有起到监督作用,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原岗位。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当然,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
25.如何理解两个为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明确了“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为了确保纪委办案的独立性,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2015年2月9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这既有利于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又有利于增强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26.什么是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一项制度。
述职:就是要报告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的情况,特别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和完成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述廉:就是要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带头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以及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上述情况的报告工作应由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完成,因为“一把手”对单位工作负全面责任,而且《条例》将其规定为监督的重点,由他来进行述职述廉工作,内容比较全面、具体、详实。
27.党风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集中表现在五个方面: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民主集中制的作风。
28.如何理解廉政?
从政治上去理解,即指政治上的廉洁清政,为政清廉。社会主义国家的廉政,从广义来说,就是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各项公务活动中,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秉公尽职,艰苦奋斗,不以权谋私,不贪污受贿;不贪赃枉法,不奢侈浪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法规、制度的总和。廉政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我国,廉政的实质,就是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不以权谋私,不贪污受贿,不贪赃枉法,不奢侈浪费。廉政与如何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直接相关的,如果党和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能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谋私利,就是廉政的表现;反之,如果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就是为政不廉、腐败堕落的表现。
29.怎样做好廉政风险防控?
就是将风险管理理论和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引入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在微观层面上找出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拿出有效防范措施,并在宏观层面进行科学管理,力求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30.什么是纪律审查?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纪律审查”一词全面取代了“办案”、“查办案件”的提法。以往,纪检机关习惯将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称作“查办案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逐渐淡化这一提法,将之改称“纪律审查”。从“查办案件”到“纪律审查”,不是简单的称谓变化,意味着对党章规定的回归,对本职工作的聚焦;意味着理念观念的变化,方式方法的创新;意味着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惩就是治、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统一。称谓变化的背后,是认识和内涵的深化,是惩腐力度的加大和工作标准要求的提高,体现了纪委职能的重大转变。
31.违纪行为责任人员如何区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关于“其他规定”中,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如下: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2.如何处分违纪党组织和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改组;解散。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33.政务处分对晋升有什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34.组织处理分为几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把组织处理作为追究违纪责任的措施之一。因此,执纪中如何进行组织处理,要视具体问题和具体规定而定。关于组织处理的影响期以及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处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35.如何理解法定职责必须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这是基于行政机关权责统一的属性以及当前实践中“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而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中全会关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相关制度设计,对于推进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的关键是通过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让“为官不为者”为他们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从根本上扭转“为官不为”的行政乱象,进而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保证依法行政。